就读于湖南全省高等中学校(即今长沙市一中)的毛泽东于1912年6月写作有《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按当时传统的教学方法推论,这篇文章很可能是执教普一班的国文教员柳潜向学生讲授《史记·商君列传》之后,布置的作文,从题意看是篇史论文。柳潜先生在眉批开头说:“实切社会立论,目光如炬”,尾批又强调“是有功于社会文字”,充分说明柳先生是立足社会,以社会价值和社会责任感作为标准,极力引导鼓励学生“实切社会立论”,“作有功于社会文字”。
《史记》载:战国中期,秦孝公接受商鞅变法主张,先后两次在秦国变法,使秦国由一个贫弱的国家,很快强盛起来,开始商鞅担心百姓信不过变法,就在国都南门竖立一根木桩,宣称谁能将这根木桩搬置北门,赐金十两,结果,谁也不相信有这样的好事,没有人搬。商鞅又宣布谁搬木,赐金五十两,后来有一个人试着搬迁,当即赐金。商鞅随后颁布新法,表示要像“徙木即赐”一样,取信于民。
柳先生坚持教书育人,在评语中,除对作文立论等方面评点之外,还独具匠心,反复评论毛泽东的人品,如柳潜老师自己不能目光如炬,是不能发现人才和说出此话来的。毛泽东此文展现了19岁的他所达到的超越同时代人的水平,即使放在今天,也是优秀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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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观
商鞅徙木立信论
普通一班 毛泽东
吾读史至商鞅徙木立信一事,而叹吾国国民之愚也,而叹执政者之煞费苦心也,而叹数千年来民智之不开、国几蹈于沦亡之惨也。谓予不信,请罄其说。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乃若商鞅之与秦民,适成此比例之反对,抑又何哉?
商鞅之法良法也。今试一披吾国四千余年之纪载,而求其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鞅当孝公之世,中原最鼎沸,战事正殷。举国疲劳,不堪言状。于是而欲战胜诸国,统一中原,不綦难哉?于是而变法之令出,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吾于是知吾国国民之愚也,吾于是知数千年来民智黑暗、国几蹈于沦亡之惨境有由来也。
虽然,非常之原,黎民惧焉。民是此民矣,法是彼法矣,吾又何怪焉?吾特恐此徙木立信一事,若令彼东西各国文明国民闻之,当必捧腹而笑,噭舌而讥矣。乌乎!吾欲无言。
柳先生批语
实切社会立论,目光如炬,落墨大方,恰似报笔,而义法亦骎骎入古。
精理名言,故未曾有。
逆折而入,笔力挺拔。
历观生作,练成一色文字,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
力能扛鼎,积理宏富。
有法律知识,具哲理思想,借题发挥,纯以唱叹之笔出之,是为压题法,至推论商君之法为从来未有之大政策,言之凿凿,绝无浮烟涨墨绕其笔端,是有功于社会文字。涤庵 六月二十八号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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