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1-06-01 15: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祖籍海南省文昌市。1893年1 月27日出生于上海。1913年从美国威斯里安女子学院毕业之后,便开始追随孙中山先生,致力于中国民主革命事业。
在北伐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她为中国民主革命事业的成功,为中国人民反侵略战争的胜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国家的重要领导人,宋庆龄在长期的国际和国务活动中,为保卫世界和平、争取社会进步和人类幸福、增进各国人民的了解与友好往来;为保护妇女权益、发展儿童文化教育福利事业;为促进祖国统一,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受到了广泛的崇敬,被公认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女性。
1981年5月29日,宋庆龄因病在北京逝世。为了纪念宋庆龄,1982年5月29日,在邓小平、廖承志、康克清等老一辈国家领导人的直接倡导和支持下,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在北京成立。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成立以来,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职责,坚持“开门办会”的方针,在国内外友好团体和热心人士的支持下,工作涉及扶贫助教、海外交流、教育培训、体育保健、科技普及、文学艺术等诸多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1987年,为表彰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对世界和平事业的特殊贡献,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授予其“和平使者”称号;
——1997年,为表彰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在发动少年儿童反对吸烟工作方面对世界健康事业做出的贡献,世界卫生组织为其颁发了 “烟草或健康纪念”;
——1999年,为表彰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国务院授予其“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称号;
——2001年,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荣获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授予的“全国‘双基’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在未来的岁月里,为了践行宋庆龄的深情嘱托,弘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神圣事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将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做深做好已开展的各项工作,积极开拓新的工作领域,认真探索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作为人民群众团体协助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特殊作用,努力把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建设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国内一流和国际知名的公益机构。
无论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工作都离不开海内外社会各界新老朋友的鼎力相帮。
谨向曾经帮助和支持过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工作的老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谨向所有愿意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的新朋友表示热烈欢迎!
主 席 致 辞
宋庆龄同志是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伟大战士,是杰出的国际社会活动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卓越的领导人,她的名字不仅为海内外的华夏子孙所铭记,而且为众多的国际友人所仰慕,她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是国之瑰宝。
为了纪念宋庆龄,1982年5月29日,宋庆龄基金会在北京成立。邓小平同志亲自担任宋庆龄基金会名誉主席,许多著名的领导人和社会活动家担任会里的领导职务,这充分体现了以宋庆龄名字命名的人民团休和慈善公益机构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从成立到现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始终不渝地遵循“增进国际友好,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少儿事业”的三项宗旨,坚持“开门办会“和"实验性、示范性"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海内外友好组织和热心人士的支持、帮助下,在国际友好、两岸交流、扶贫助教、科学普及、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等诸多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回顾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所走过的二十多年不平凡的历程。我们深切体会到,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事业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事业,从事这项事业,不仅是一种光荣,更是一种责任。
在2005年9月召开的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我再次被推选担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主席,我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将报以时代所要求的勇气和信心,恪尽职守,竭尽全力。不辱使命,不负众望,团结带领新一届理事会全体同仁,以《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06——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奋斗目标,进一步清理工作思路,彰显机构特色,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综合实力,谋划全面发展,扎扎实实推进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事业,再上新台阶,再铸新辉煌。
在此,我谨代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向多年来关怀、支持我们工作的社会各界及海内外朋友,表示诚挚的谢意!衷心期待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的工作能继续得到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章 程
一、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为“SCLF”。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未竟事业。
二、本会是联络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为实现本会宗旨提供支持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三、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团体愿意在其所在地区设立宋庆龄基金会或其它相应机构的,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外国朋友、海外侨胞及其团体愿意在其所在国家成立宋庆龄基金会或其它相应机构的,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
四、本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1.制定和修改章程;2.听取、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3.决定聘任和停聘理事;4.推选常务理事、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5.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6.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和项目。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1.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审计、监督本会的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年度预算、决算;3.督促、检查本会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执行情况。
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由本会主席决定召开并主持。
五、本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本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免。有关基金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秘书长组织实施。
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六、本会可聘请特别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七、本会的基金来源:1.国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团体和人士的捐赠;2.海外侨胞、外国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3.本会下属单位上缴的经费;4.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5.其它。
八、本会基金属于专款,尊重捐款者的意愿,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相关事业,必要时可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基金用于业务工作。
本会对基金管理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民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九、本章程自理事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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